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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发布时间 :2007-1-24 16:39:55 阅读人数: 打印 】【 关闭 首页

    
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对于上级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可以说“不”。

    原来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的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并在最后通过的法律中,增加下列条款: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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