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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

发布时间 :2007-1-24 16:36:59 阅读人数: 打印 】【 关闭 首页

    
为什么要对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
2005-8-16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

    聘任制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制度。《公务员法》第十六章对职位聘任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实行聘任制的目的:一是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实行聘任制,可以通过采取特殊的灵活政策,满足机关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尤其是高级技术人才的需要。二是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对一些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机关可以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做,而没有必要通过组织统一的考试来录用。三是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一种手段,可以打破单一的用人方式,拓宽用人渠道,增强机关活力。

    那么,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呢?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对专业技术知识要求很高,而且机关急需,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二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辅助性职位可以进行聘任。为了严格规范聘任制的实施,明确责任,防止和减少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规定了这些职位实行聘用制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职位不能搞聘任制。

    从上述条款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聘任制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合同管理。聘任关系确定后,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是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进行。二是平等协商。在聘任关系确定过程中,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签订聘任合同后,双方虽然变成隶属关系,但仍可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三是任期明确。聘任制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聘任期限,本法规定为一至五年。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需要时,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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